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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项目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0-10-22


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乌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称中心)交易项目档案管理,完整、安全、有效地保护和利用交易档案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心办公室负责对各业务科室形成、整理、移交的交易项目档案实施管理。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是指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土地与矿业权、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数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业务资料。

第四条 凡归档的业务资料,必须字迹清楚、图像清晰、签字手续完备,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便于长期保存。

第五条 各业务科室负责各项交易项目档案原始记录的收集、整理,卷内材料按照工作流程的顺序排列,项目档案按照年度项目编号顺序排序和汇编目录,各业务科室可根据工作情况不定期向办公室移交交易档案。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与移交人共同在移交表上签字确认,完成移交手续。

第六条 办公室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完成上年度档案的立卷、装订和编制目录工作,并制作档案清册,列明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应保管期限等。

第七条 办公室要加强档案室的日常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八条 查阅(借调)档案的要求

(一)中心工作人员需查阅或复印公共资源交易档案,应填写《档案查阅(借调)登记表》,并经档案所属科室负责人及中心分管领导签名同意;

(二)外单位人员需查阅或复印档案资料的,先与档案所属科室项目负责人接洽,填写《档案查阅(借调)登记表》,向办公室提交单位有效介绍信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报中心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查阅或复印档案资料。档案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内容不得查阅、复印;

(三)需要复印的,只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操作;

(四)业务档案原则上不外借。司法、纪委、审计及行业监管部门确需外借的,按照档案查阅或复印流程办理,并报中心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

(五)查阅(借调)档案严禁对档案资料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九条 档案管理人员变更,应当编制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档案名称、卷号、册数、已保管期限等。交接双方按照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并在办公室负责人见证下进行交接。交接完毕后,交接经办人应当在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