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局)隔夜评标(评审)活动,加强隔夜评标(评审)现场管理,根据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隔夜评标(评审)是指在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平台开展的招投标(采购)项目,进行评标(评审)或资格审查需间隔一晚及以上连续进行评标评审的过程。
第二条 隔夜评标(评审)活动应在指定的封闭评标区进行,并安排参与隔夜评标活动专家的封闭休息场所。
封闭评标区包括封闭评标室、信息查询区、缓冲区、公用卫生间等。
封闭评标室包括休息区和工作区,休息区是指隔夜评标时进行封闭休息的区域,工作区是指进行评标评审工作的区域。工作区设置评标评审电脑、影音监控系统,休息区设置满足专家住宿条件的生活设施。封闭评标室内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严禁吸烟、饮酒,自觉爱护室内设备设施,自觉保持封闭评标室卫生。
缓冲区是指封闭评标前相关人员个人物品存取、信息登记及领取评标(评审)专家工作牌的区域,该区域设置密码储存柜、信息登记台、电子安检门禁等设施设备,缓冲区仅限进入评标区人员临时活动,禁止长时间逗留,不得在此区域擅自随意进行交谈、传递物品。
信息查询区是指在评标(评审)过程中确需通过互联网登录特定信息查询网站查阅相关信息区域,该区域设置24小时影音监控系统、公用查询电脑、录音电话等设施。查询区原则上仅允许一人进行查询,多个项目需查询的应严格遵守工作人员安排保持秩序,即查即走严禁逗留。
第三条 隔夜评标(评审)活动由监管局项目管理科负责统筹项目排期与场地管理,由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督,由交易服务中心、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提供现场见证及综合服务。
第四条 需隔夜评标(评审)的项目,应由项目招标人(采购人)根据交易活动的实际情况,于开标前三日向监管局项目管理科提出申请;常规项目当日未完成评标(评审)工作需临时隔夜封闭的,应由市交易服务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由监管局项目管理科根据当日封闭区使用情况统筹安排,由交易服务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做好评标场所封闭及次日评标(评审)工作时间安排等相关服务工作。
第五条 在封闭评标区内进行评标(评审)活动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以下纪律规定:
(一)参与隔夜评标(评审)项目的专家和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规定,对评标委员会及评标(评审)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在发布评标(评审)结果前不得泄露对投标(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二)参加隔夜评标(评审)的相关人员在评标(评审)活动全部结束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在封闭评标区内工作,严禁擅自离开封闭评标区,严禁进入非本人封闭评标室;
(三)参加隔夜评标(评审)相关人员应按《封闭评标区管理制度》规定,将所有通信工具及电子设备关闭或静音,并存放于缓冲区通讯设备屏蔽箱内,直至评标活动结束。
关系到个人健康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随身携带的医疗设备,应由专家本人签署《个人医疗设备备案承诺书》并承担相关责任,个人医疗设备使用及维护须在各方监督下进行;
(四)参加隔夜评标相关人员不得将评标活动有关资料带离封闭评标区;
(五)专家在封闭评标(评审)过程中应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科学合理进行评审,评标(评审)工作过程中需佩戴评标(评审)专家工作牌,未经许可不得出现擅离职守、传递意向信息、私下讨论研究等行为。
第六条 在封闭期间,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以下纪律规定:
(一)常规项目如当日未完成评标(评审)工作需要进行临时封闭,在评标(评审)专家离开评标室时,由行政监督人员和交易服务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共同对评标室进行封闭,再次进入评标室时,由行政监督人员和交易服务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共同启封,继续组织评标(评审)工作;
(二)参与隔夜封闭的各单位各部门相关人员不得泄露封闭场所房间位置、住宿人员情况等相关信息;
(三)出入隔夜封闭评标区时,参与封闭的评标(评审)专家必须服从交易服务中心、政采中心统一安排,不得私自出入封闭休息区;
(四)进入封闭区的所有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封闭区,不得在公共区域随意逗留、走动和交流;
(五)为避免评标(评审)相关信息泄露,除信息查询区录音电话外,封闭评标室内不得存放、使用其它通讯设施,信息查询活动需在公共区域进行,隔夜评标(评审)活动进行时各公共区域 24小时音视频录像。
第七条 因各类突发情况导致评标评审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应严格参照《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办法》处理;封闭休息区因突发情况无法正常使用确需调整或更换的,应由交易服务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如实记录情况,上报监管局项目管理科进行统筹安排。
如在隔夜封闭期间因突发原因需非评标(评审)相关人员进入封闭评标区域的,须严格按照《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办法》相关制度执行,交易服务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应及时向监管局、行政监督部门汇报并记录情况。
第八条 隔夜评标(评审)项目的专家评标费用按照国家、自治区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支付标准执行,各单位各部门严禁以隔夜评标(评审)为理由支付(收取)专家劳务报酬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参与隔夜评标活动相关人员如违反本规定,由市交易服务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现场予以提醒与制止,情节严重且不接受现场管理的,由监管局及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法予以惩处;情节特别严重的或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十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23年6月7日
附件1:隔夜评标(评审)场地申请表
附件2:个人医疗设备备案承诺书
来源: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