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公管中心工作人员的规范化管理,树立良好机关形象,保障各项工作正常运转,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请销假管理办法》和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备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请销假管理
第一条 全体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考勤纪律,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
第二条 干部职工请病假、事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年休假等要按程序分级审批,履行书面审批手续。
第三条 处级以下干部请假由处室(所属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四条 副处级干部请假在处室(所属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公管中心分管副主任审批。
第五条 公管中心副主任、处室(所属单位)负责人、调研员请假,由公管中心主任审批。
第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休探亲假或年假的,处级以下干部由处室(所属单位)负责人审批;副处级干部在处室(所属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公管中心分管副主任审批;公管中心副主任、处室(所属单位)负责人、调研员由公管中心主任审批。
第七条 病假必须持医院证明履行书面请销假手续。
一年内除因公致伤外,病假累计超过30天(含)或事假累计超过20天(含),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病假累计超过半年或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不进行年度考核。
第八条 假期期满后,要按程序向批假领导销假或续假,凡未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假期期满未经批准续假逾期不归者,均视为旷工,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九条 符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休假条件,一年之内,请事假累计超过规定应休假天数,不再享受当年带薪休假待遇。
第十条 请病、事假期间,有关工资待遇按照《关于印发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两个规定的通知》(内人薪〔1999〕第1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处级干部外出管理
第十一条 处级干部外出实行请示报备制度。外出离开呼和浩特市,包括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假期)要履行书面请示报备手续。
第十二条 副处级干部外出离开呼和浩特市,在处室(所属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公管中心分管副主任批准。
第十三条 公管中心副主任、处室(所属单位)负责人、调研员外出离开呼和浩特市,由公管中心主任批准。
第十四条 公管中心主任、各处室(所属单位)负责人外出期间,应确定1名负责同志临时主持工作。处室(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能同时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应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 请示报备手续应在外出前两天履行。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可口头请示、报备,回呼后补齐手续。
三、休假有关标准
(一)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给予3天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晚婚初婚者可享受晚婚假。
(三)女性工作人员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流产的可酌情休假15至30天。男性陪产假7天。
(四)工作满1年以上,异地已婚工作人员探望配偶,每年可给予探亲假1次,30天;未婚工作人员异地探望父母,每年可给探亲假1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1次,45天;已婚工作人员异地探望父母,每4年给探亲假一次,20天。路途时间不计入假期。
(五)直系亲属死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1至3天的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