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网!
欢迎访问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廉政建设制度
发布时间:2023-04-26

一、中心全体干部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反腐倡廉八项规定》《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规定总要求,以及自治区党委28项具体规定和盟委、行署关于作风建设的实施细则,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肃纪律,转变作风,不断深化公共资源交易事业改革和发展。

二、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法治观念,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领导干部要带头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反对以权谋私,贪污腐败,挥霍浪费等各种腐败行为。

四、不准接受礼物馈赠和宴请;不准索取钱物或报销应为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及接受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为个人谋私利,捞好处;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提供便利;不准参与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坚决杜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现象,确保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

六、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七、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八、在公务活动中不得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不得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九、中心领导外出调研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轻车简从。中心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各项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遵纪守法,勤政廉洁,严守各项工作纪律。

十、从事公务活动,要坚持一切从简,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勤政为民,廉洁自律,秉公尽职, 提高行政效能,防止贪腐行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履行职责,增强自身从政道德素质,自觉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维护中心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