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心各类印章,包括行政印章、党组织印章、财务专用章等,由办公室安排专人专柜负责统一保管,用印必须编号登记。印章管理人必须按审批应用程序用印,行政印章必须经分管主任或主任签字或在签署的文件上盖章;党组织印章必须经党组书记在文件或相关用印材料上签字后盖章;财务专用章和领导专用章由财务人员管理,经分管主任授权后按规定使用;办公室印章需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盖章。对不符合审批程序的用印,有权拒绝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印章,按上述规定请示中心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加盖印章。
二、印章只能在中心使用,不得在中心之外使用;确需在中心之外使用的,须经中心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派专人监督使用。对于私自使用印章或借出印章后使用的,要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三、中心原则上不出具空白用印件,确需空白加印件时,必须经中心分管主任批准,由办公室编号登记,经手人签名领用空白用印件份数,未使用的空白件,事后要如数交回。否则,由经手人负全责。
四、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配合相关部门调查,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印章保管人如有出差、公休、探亲、病假、调动等离开岗位情况,须办理移交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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