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制度适用工程建设领域评标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二、本制度所称评标专家和代理机构的失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范性文件所列之情形。
三、本制度所称"黑名单"是指评标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自发生失信行为被记录并上报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反馈处理结果,在此期间交易中心依法限制失信人在平台从事交易活动的惩罚性措施。
四、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项目交易全过程实时见证,对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及时记录、制止和纠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提醒、记录、保存证据,并立即通知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需要记分的,按规定予以记分。
五、除了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有关信用管理、信用评价办法所列情形外,评标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纳入黑名单管理:
(一)因自身原因致使评标错误从而要求交易系统重置的,或因操作失误致使交易数据丢失的;
(二)在交易服务过程中出现重大过错给交易中心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管理制度或进行违规系统操作,造成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被质疑、投诉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制度的行为。
六、评标专家产生失信行为后,系统屏蔽个人信息,直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依据行政监督管理意见作出进一步处理。
七、招标代理机构产生失信行为后,对直接责任人限制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交易服务活动,并书面通报其所在公司,直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对招标代理公司采取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书面通报亮"黄牌"、第三次出示"红牌"永久限制其进入平台代理项目的惩戒措施。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作出处理决定的,执行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八、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强对项目见证人员的监督管理以及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见证业务水平,对在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公开、发布等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或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中心党组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追究直接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本制度由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