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印章为单位印章和党组印章,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2、建立严格的用章登记制度,用章要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具体经办人员必须登记用章事由并签字。
3、印章应由保管人员亲自用印,其他人员未经许可无权加盖公章。需在单位外用印的,保管人员随同印章外出,亲自盖印。用印完毕,及时将印章带回,并上交登记
4、使用印章要严肃认真,严禁错盖或盖章不清晰。
5、严禁利用公章假公济私,不得私自出具加盖中心印章的介绍信。严禁在空白纸上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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