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地及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开评标现场的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执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项目活动。
第三条 进入开标现场的所有人员应及时关闭通讯工具或调至静音状态,保持会场安静。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含招标人、采购人的代表)不得进入开标会现场。
第五条 进入开评标区的所有人员要爱护公物,会场内外禁止吸烟和喧哗,不得随意吐痰,乱丢废弃物。
第六条 因评审要求需进入评标区的工作人员须佩戴工作证,并按规定着装,未佩戴工作证的人员或不按规定着装的禁止进入评标区。进入评标区的人员一律不得携带通讯工具。
第七条 进入开评标室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任何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活动;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有害社会的信息。
第八条 严禁在网上做和评标无关的事情。
第九条 自觉维护开评标室所有设施,评标计算机、音频通话、视频监控等设备。除管理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擅自拆装机器,各类电子设备、设施禁止随意搬移和改动。
第十条 工作人员须定期巡查电子评标室网络设施的运行状况,谨防网络设施受损。严禁私自携带或更换评标室的硬件,不得把私人设备带到评标室进行不正当操作。
第十一条 严禁随意更改或删除评标室电脑已有软件和文件,未经管理人许可,不得私自安装任何软件。有特殊需要的软件,需征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安装。
第十二条 远程电子评标室工作人员负责协调管理机位、联系专家账号和密码、专家签到、专家费支付、协助解决上网问题、设备管理、相关系统的数据录入、操作、维护等工作。
第十三条 电子评标室的钥匙实行专人保管,不得随意配备,不得外借。工作人员须爱护和管理好各项装配和设施,严格按规程操作,确保系统正常运作。
第十四条 保持设备的清洁卫生,坚持定期的系统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作。操作完毕之后应正常关机,并切断电源。关闭门窗电灯,整理好相关资料和物品。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