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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现场行为守则
发布时间:2021-08-05


第一条为加强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现场的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电子评标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项目的评审活动。

第三条进场交易的各方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和配合中心工作人员的统一管理,遵守公共秩序,自觉爱护公物,维护社会公德。场内禁止吸烟。

第四条招标人(采购人)代表或社会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开标、评标活动。在场地使用前,应确认现场设施和电子设备完好、状态正常;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开关设备,发现问题应及时反馈;使用结束后,应及时做好现场垃圾清理、设施设备归位等工作。

第五条评标区实施封闭式管理,评审专家应通过专家名单现场确认后,签到并领取评委证,进入评标区,任何人员不得随意出入,评标期间不得与外界联系,各评标室人员不得随意出入所在评标室,不得相互串岗,不得在评标室外谈论与评标事项有关的内容。

第六条因评审要求需进入评标区的工作人员须佩戴工作证,未佩戴工作证的人员禁止进入评标区。进入评标区的人员一律不得携带通讯工具。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审委员会负责人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招标人(采购人)的代表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负责人。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及办法开展评审工作,未在招标文件中公布的评审标准及办法不得用于评审。出入评审现场的,须征得监督人同意。

第九条评审专家因评审原因确需使用通讯工具的,需征得监督人同意并使用评标区的录音电话。

第十条因特殊事项需要中途离开评标室的,应经监管部门或现场监督人员同意。由现场工作人员登记进出时间和进出原因等信息,并在监督人员或公证人员、中心工作人员的见证下进行。

第十一条任何人不得干扰评审专家的评审。评审委员会有澄清或解答的要求,需指定参与方进行书面澄清或解答。

第十二条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发现电子招标文件存在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澄清要求。招标人(采购人)须以书面方式进行澄清,澄清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评审原则,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及办法进行评审,对个人评分的公正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在评审过程中,监督人员发现评审专家存在违反评审纪律等不良行为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记录。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