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开标现场的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全面推行“不见面开标”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项目的开标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用于指导规范线上开标的工作行为,明确交易各方主体工作职责。
第四条相关工作人员应在项目开标前做好现场准备工作,设备调试到位,保证网络畅通,如遇特殊情况应提前通知并发布公告,做好解释工作。
第五条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方式,及时上传投标文件。工作人员、监督人员、公证人员应在现场检查,解密投标文件,接收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
第六条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开标后不得撤回已上传的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为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解密截止时间。
第七条进入开标现场的所有人员应及时关闭通讯工具或调至静音状态,保持会场安静。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含招标人、采购人的代表)不得进入开标会现场。
第九条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程序进行开标,不得简化开标程序、调整开标顺序。
第十条对开标过程有异议的,投标人应及时向行业监管部门提出。
第十一条监督人认为开标过程有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形,应及时指出,当场改正,并出具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开标结束后,应将所有开标电子及纸质资料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