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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10-22

乌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为规范中心公务车辆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益,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中心用于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公务用车运行范围包括:用于保障中心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和重大紧急公务出行;用于参加有关单位召开的会议。乌海市区外出差办理公务,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派公务用车。

第四条 办公室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实行专人管理,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使用公务车辆需到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处填写《车辆使用登记表》(附件一),做好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等信息登记。多个科室同时去同一个地点办事时,要合并乘车,降低公务车辆运行成本。

第五条 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

1.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加油卡加油办法。加油卡由办公室专人负责管理,不得放在车辆上。

2.车辆需加油时,由驾驶人员到办公室加油卡管理人员处领取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进行加油。不得用现金加油,加油后必须索要加油小票。加油完毕后驾驶人员将加油卡和小票交回办公室加油卡管理人员处,加油小票按日期顺序粘贴作为车辆管理档案备查。

3.当加油卡余额不足时,由办公室加油卡管理人员向办公室负责人和中心分管财务领导请示同意后由中心财务统一办理,充值后交回加油卡管理人员处,充值必须索要发票。

4.车辆维修、保养,由办公室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报表》(附件二),经办公室负责人和中心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车辆的维修、保养。车辆维修、保养费用按照中心财务报销程序履行。

5.车辆的年检、保险由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统一办理。车辆保险应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到指定保险公司购买。年检、保险费用按照中心财务报销程序履行。

6.公务车辆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停车费不能报销,由乘车人自行支付。车辆相关费用报销必须实事求是,乱报费用、将加油卡交与他人或为其他车辆加油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并证实,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的有关纪律严肃处理。

第六条 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对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七条 严格管理车辆运行。

1.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妥善保管。

2.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正常上班时间,未外派公出的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星期五下午下班后至星期日,公务车辆必须回单位停放;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车辆须封存停驶。

3.严禁公车私用私驾。一经发现并证实公车私用,按照中央八项规定有关纪律要求,由使用人承担所有费用,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车辆驾驶人员要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因公出车,驾驶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的,一切责任自负。出现交通事故等责任事件,由车辆使用人员自行承担。禁止在工作时间内饮酒或酒后驾驶公车,非工作时间不得酗酒,凡酒后驾驶被交警部门认定为酒驾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