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印章管理制度
为加强中心印章刻制和使用管理,维护印章权威性和严肃性,防止出现纰漏,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印章的刻制
(一)中心各类印章的刻制、注销,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对刻制、注销的印章,办公室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登记、备案。
(二)各科室不得自行刻制印章,如因工作需要刻制业务专用章,须报经中心主任批准后,按规定样式,由办公室负责刻制并备案。
二、印章的管理
(一)中心公章、法人私章、中心财务专用章等,由中心办公室(财务室)统一管理。
(二)印章管理由专人负责,使用印章时,应严格遵守印章管理制度。非工作时间,印章及时放入安全柜,不得随意放置。
三、印章的使用
使用印章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中心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印章。
(一)印发文件、会签文件或向上级部门报送材料需要使用单位印章的,经中心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后,方可用印。
(二)以中心名义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回复质疑事项、对外联络公务等需使用单位印章的,须经分管主任批准后,方可用印。
(三)对申请用印事项进行登记或留存签批件,对审批手续不完备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用印,由经办人完善手续后,方可用印。
(四)对工作要求紧急或中心领导在外地而又确需用印的,由申请用印科室报请中心领导同意,可先用印再补办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