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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
发布时间:2020-10-22

乌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政务公开,方便服务对象办理相关业务,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服务对象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材料、手续等全部内容或不予办理的理由和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所有干部职工。

第四条 经办人员对服务对象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

第五条 经办人员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必须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符合有关规定条件能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法定条件、未按规定程序和受理要求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办理程序、受理要求等;对服务对象所咨询的事项,应一次性清楚地告知咨询事项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所需资料、有关手续等。

第六条 服务对象按照要求补齐材料后,经办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办理;如补交的材料仍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的,或根据服务对象实际情况需要变更或增加新的材料和手续的,经办人员应再次告知,并就新增事项和要求作好解释工作。

第七条 经办人员在向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时,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告知形式。

第八条 工作人员被投诉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经查属实的,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