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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三)
发布时间:2024-10-14

甲方与评委牵线搭桥,进行利益输送

案情:

经调查,在某供热管网新建工程项目中,徐某、邢某按照甲方要求,为甲方与评委牵线搭桥,进行利益输送。上述二人向甲方提供甲方代表进入评委小组,在招标过程中,甲方代表通过发表倾向性言论等方式,授意、操纵评标结果,使得甲方意向单位成功中标。

法理评析:

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达成权钱交易,通过资格预审默许并精心安排甲方代表,进行利益输送,授意评标结果,使“串标”、“围标”现象成为可能,危害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徐某、邢某等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