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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务公开考核制度
发布时间:2018-09-19

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政务公开考核制度

 

加强对实施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考核,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纳入中心目标绩效考核内容,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中心政务公开领导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和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各科室和政府采购中心贯彻落实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办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和办理有关事情时间的公开情况;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便民措施的执行情况;工作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及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追究公开情况;各项监督制度落实情况等。

第五条 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当年度各科室和市政府采购中心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工作政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取消当年度有关科室、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的评先资格,同时由中心政务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中心政务公开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