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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专家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17

为进一步规范专家评标行为,严肃评标工作纪律,切实提升评标专家政治站位、履职能力、政策水平、职业素养,避免因政策掌握不精、执业能力不强、业务水平不高等原因导致评审延误及失误,甚至错误的出现,现就加强专家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评标专家要加强关于招标投标评标工作相关法律法规、最新政策的学习,切实提高履职能力和政策水平。

二、要积极主动参加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组织的各类线上线下培训、讲座,主动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考核,积极参与交易主体互评工作,不断完善自身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

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依法依规进行评审,评审前要认真熟悉招标文件、评标细则等内容,评标过程中要切实做到客观、公正。

四、要加强评标系统实操能力,规范评标系统各环节操作,在电子评标系统中输入评审结果前要反复认真核对,确保评审结果准确无误。

五、在评审工作中如发现不规范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向工作人员和监督人员报告。

六、平时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开评标场所后,要规范自身言行,严格遵守各类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评标工作纪律,确保评标工作圆满完成。

专家管理是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的重点职能职责,对维护交易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意义重大。我局将压实责任链条,持续加大对评标专家从业行为的监管力度,对评标专家不规范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从严处理。

欢迎各方交易主体和相关利害关系人对评标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监督电话:0471-5988115


2023年3月17日

 

涉及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来源: 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