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呼和浩特市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服务中心)进场交易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是指招标人委托交易服务中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组织实施的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抽取评标专家、开标、评标、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相关工作过程。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综合监管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综合监管。
第六条 市、县各级行业监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林草等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行政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招标人职责:
(一)招标人向交易服务中心提交满足招标前置条件的项目相关审批资料,并签订进场委托协议。
(二)招标人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抽取评标专家、开标、评标、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
(三)招标人可以按照年度或分阶段批量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前向社会公开招标计划,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动态更新。招标计划公开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名称、项目概况、投资估算、招标内容或范围、预计开始进行招标的时间等信息。推行招标文件预公示制度,对招标内容、资格条件、评标办法、分值权重和业绩奖项设置等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3日。
(四)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并参加开标会议。
(五)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时,应当充分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实际,严格按照《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合理选择和设置抽取的评标专家专业类别和人数。如行业监管部门要求对抽取评标专家专业设置和人数备案的,招标人应提前报送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六)招标人委托办理评标专家的抽取、通知等事宜。招标人向交易服务中心提供开标所需资料,包括《招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招标人评委授权委托书》及附件、《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相关评标专家抽取资料。
(七)因抽取的评标专家人数不足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专业的,经行业监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在《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中填写变更信息并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确认,由招标代理机构上传评标专家抽取系统。
(八)招标人依法对投标人在开标过程中提出的异议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九)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十)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十一)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无投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时向交易服务中心提交经行业监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发布中标结果公示。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十二)招标人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时签订合同和变更合同,项目实施期间,及时上传合同履约情况等资料备查。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职责:
(一)招标代理机构协助招标人办理工程建设项目进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发布变更公告、澄清、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招投标工作。
(二)在开评标阶段,招标代理机构协助招标人提供开评标所需资料并做好后勤保障服务。
(三)协助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
(四)开标前在评标专家抽取系统上传《招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招标人评委授权委托书》及附件、《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相关资料完成评标专家抽取准备工作。
(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和其他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支付评标专家劳务报酬。
(六)协助招标人向交易服务中心提交经行业监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
(七)督促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八)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大厅和办公区时,身着印有本机构名称的红色马甲并佩戴由交易服务中心统一配发的工作牌上岗从业。
第九条评标专家职责: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应认真阅读、学习招标文件后方可进行评标,招标文件以评标系统中电子版为准。
(四)评标委员会可以申请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进场对招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五)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对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评标过程中需要填写打分说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按照要求填写打分说明。
(六)撰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七)向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报告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自觉遵守评标区管理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九)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十)评标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评标委员会应当将特殊情况发生的经过、原因、处理过程、处理结果及其他需要记录的事项如实记录于评标报告中并进行签字(签章)确认。如需要,评标资料中可另附经评标委员会签字(签章)确认的申请、情况说明等书面材料并上传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留档备查。
第十条综合监管部门职责:
(一)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二)会同行业监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协助行业监管部门处理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职能职责,依法受理、转办和统一回复招投标活动中的相关投诉。
第十一条行业监管部门职责:
(一)行业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开标会议。
(二)对评标专家抽取和开评标全过程合法性实施现场监督,出具政策法规适用性的意见。
(三)行业监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按照职能职责,依法受理、处理招投标活动中的相关投诉,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交易服务中心职责:
(一)组织、管理、服务工程建设项目开评标全过程。
(二)协调各部门处理开评标现场突发情况,做好相关记录。
(三)及时向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反馈场内交易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协助调查处理。
(四)对评标专家回避情况进行二次核验。
(五)负责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和中标结果公示。
(六)负责制定项目开评标工作预案(如有)。
(七)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中工程建设类项目的电子档案管理、下载、查询工作。
第十三条公证机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公证机构办理招标投标公证业务属于现场监督类公证,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现场监督公证。具体职责如下:
(一)对评标专家抽取、开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核验参加开标会议人员身份信息,接收开标现场各类资料,依法对开评标过程中各类资料的传递及保管负责。
(三)对核验评标专家身份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四)对交易服务中心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的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五)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公证书》。
第三章 评标专家抽取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抽取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招标代理机构通过评标专家抽取系统提交申请。
(二)核验专家抽取申请材料。
(三)通过评标专家抽取系统抽取评标专家。
(四)对到场评标专家进行安全检查,核验评标专家身份和招标人评标专家资格信息,组织评标专家进入等候区。
(五)评标专家抽取工作完成后,按照评标专家抽取系统规定时间打印评标专家名单,依据名单将评标专家指引进入对应评标室。
第十五条评标专家补充抽取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如评标专家存在回避、请假或迟到情况,经综合监管部门确认、行业监管部门批准后进行补充抽取。存在回避情况的评标专家待补抽专家进场后方可离场。
(二)因评标专家均未应答、库内人员数量或专业设置等原因无法满足抽取条件的,招标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抽取专业进行调整,仍不满足抽取条件的,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应当在评标工作开始前评估自身能否胜任该次评标,确因能力技术、身体情况等原因无法完成的,应及时向交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提出,经综合监管部门确认、行业监管部门批准后,进行补充抽取。评标工作一经开始,原则上不得更换评标专家。
第十七条如启动评标专家抽取应急程序,交易服务中心需按照相关预案提交申请,经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批准,按照对应方案流程进行抽取。
第十八条借用开、评标场地的工程建设项目由招标人向综合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开评标当日在交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指引下进入开评标区由招标代理机构自行组织开评标工作。
第十九条如工程建设项目已制定开评标工作预案,经招标人、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确认,评标专家抽取工作按照工作预案要求组织进行。
第二十条远程异地项目评标专家抽取时,主场(由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发起远程异地评标项目)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副场(由其他地区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发起的远程异地评标项目)按照其他地区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远程异地评标申请函所列要求进行评标专家抽取。
第四章 开 标
第二十一条开标会议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招标代理机构提前准备开评标所需资料、调试电脑设备。
(二)公证机构核验参加开标的人员身份信息,现场接收开标所需各类材料(无公证机构由交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组织进行)。交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组织到场的招标人、行业监管部门、公证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等相关人员进行签到。
(三)投标截止时间止,公布投标人名单,公证机构宣布已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及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数量,认定是否符合法定开标条件,并宣布是否可以开标(无公证人员则由交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宣布)。
(四)如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家时,经招标人、行业监管部门、公证机构确认,交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依据招标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告知各投标人并终止开标。
(五)介绍参会人员。
(六)打印项目联系人名单。
(七)投标人解密投标文件。
(八)招标人解密投标文件。
(九)导入投标文件。
(十)唱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报价、工期、质量等信息。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交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当询问各投标人对唱标内容是否存在异议,预留投标人对唱标内容提出异议的时限。在规定时限内投标人未提出异议的将默认对唱标内容无异议。
(十一)公布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二)公证人员宣读开标会议公证词(如有)。
(十三)开标会议结束。
(十四)如招标文件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二十三条电子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公开进行,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多标段项目,开标流程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逐项进行。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行业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到场参加开标会议。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供有效开标所需材料的,交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及时向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反馈开标现场情况,如需延后开标时间,应及时告知各投标人。招标人应对资料及时进行补正。
第二十六条 开标如遇网络、电力、监控设施异常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无法完成开标、解密等工作的,交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及时协调相关部门解决突发状况并向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反馈情况。如投标截止时间前仍无法解决的,应于开标大厅公告栏或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开标暂停信息并告知预计恢复时间。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无法完成招标人解密,经软件公司查询确认原因,导致开标流程终止的,经招标人、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同意,各投标人无相关异议,交易服务中心工作人终止开标流程。
第二十八条 交通类项目第一信封开标结束前,交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提前告知第二信封开标会议预计时间。
第二十九条 涉及双信封开标流程的交通类工程建设项目,应于第一信封评审结束后由招标代理机构提前通知所有投标人登录开标系统,开标后,由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宣布通过第一信封评审名单,然后进行第二信封投标文件解密、唱标等开标流程。
第三十条 交通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需现场计算投标基准价的,应通过公告栏发布计算结果。如需抽取下浮率系数,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下浮率系数进行抽取并公布抽取结果。
第五章 评 标
第三十一条评标会议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评标前分配项目评标室,交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公证机构(如有)准备评标所需资料、办公用品等。
(二)评标专家到齐后,将评标专家指引至对应评标室。
(三)交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会同公证机构(如有)对评标专家回避情况进行二次核对。
(四)评标专家进行项目绑定并登录评标系统。
(五)交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导入招标文件。
(六)评标会议开始。
(七)阅读评标会议注意事项及纪律
(八)评标专家认真阅读、学习招标文件。
(九)评标专家对评审项目是否需要回避进行确认。
(十)评标专家推选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十一)评标专家对评标办法和打分明细进行核对确认。
(十二)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十三)评标工作结束,公证机构(如有)打印评标相关资料,交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
(十四)公证机构(如有)宣读公证词,评标会议结束。
(十五)交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将纸质版附件上传评标系统。
(十六)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标准发放评审费。
第三十二条评标专家应认真核对录入评标系统的分数后再进行提交。因评标专家个人原因录入的分数错误或操作失误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将情况及时反馈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进行处理,所造成的后果由评标专家承担。
第三十三条评标项目需要填写打分说明的,由评标专家通过评标系统录入,交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会同公证机构对评标专家填写的打分说明情况进行确认。
第三十四条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签章)。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签章)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如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行业监管部门批准,移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并进行书面回复。如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进场澄清或说明,经行业监管部门批准,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方可进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作倾向性、误导性的澄清或者说明。澄清说明情况应如实记录于评标报告中。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行业监管部门、交易服务中心和公证机构等部门应对真实反应专家抽取、开评标过程相关工作记录内容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如相关工作人员拒绝签字的,交易服务中心或公证机构对情况如实记录。
第三十七条 远程异地主场评标项目评标流程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执行。远程异地副场评标项目按照其他地区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评标流程执行。
第六章 中标候选人公示
第三十八条交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依据评标报告所列内容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
第三十九条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布后,交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须在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官网进行确认,确认公示信息已发出后方可通知评标专家离场。
第七章 中标结果公示
第四十条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无相关投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向交易服务中心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交经行业监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和申请,交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和信息无误后发布中标结果公示。
第四十一条 如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存在投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暂停该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待投诉质疑处理完毕发布中标结果公示。
第八章 保证金退还
第四十二条 非中标人(含已交保证金但未参与投标的投标人)的保证金退还。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后,系统自动提交申请退还。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系统自动提交第二和第三中标候选人的保证金退还申请退还。
第四十三条 中标人的保证金退还。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中标人应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传《中标通知书》及合同,提交退还保证金申请,招标人同意后退还;中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未及时上传《中标通知书》及合同、提交保证金退还申请的,在投标有效期终止日后,系统自动提交中标人的保证金退还申请进行退还。
第四十四条 招标失败或终止招标的投标人保证金退还。因工程建设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投标人少于3个、通过资格审查的有效投标人少于3个、所有投标被否决、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数量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其他原因导致项目流标或终止招标的,在项目招标失败或终止招标申请通过后,系统自动提交投标人的保证金退还申请进行退还。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行业监管部门依法延长投标有效期、暂缓退还保证金或不予退还保证金的,应在投标有效期终止日前,将书面申请文件递交到综合监管部门,未提交书面申请文件导致保证金退还的,责任自行承担。
第四十六条投标人将保证金缴纳至实体账户、或因投标人基本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导致线上无法完成退还的,投标人需提交保证金退还申请表,写明退还原因,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附企业法人证书复印件、银行缴款回单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投标人基本户或企业名称变更的,还需出具市场监管局、银行等相关部门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复印件,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报送至驻场银行窗口,在收到材料完成审核并线下退还。
第四十七条 投标人多缴、错缴保证金的,交易活动结束后,由系统同未中标人保证金一并提交退还申请,完成退还。
第四十八条 企业账户冻结、被司法机关查封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使用电子保函缴纳投标保证金的管理,按照电子保函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投诉与处理
第五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第五十一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出投诉的,应当向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候选人公示中载明的行业监管部门依法提出书面投诉。
第五十二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线提出投诉,综合监管部门统一受理、转办和统一回复。行业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投诉内容,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发出正式答复意见。
第十章 信用评价
第五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交易主体在评标结束及项目完成后按照有关要求开展信用评价多方互评工作。不定期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梳理和对照检查,形成问题台账。对评价中反映的问题及时研究和处理。
第五十四条 对进场交易项目在交易过程中各方交易主体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归集、共享、公开和应用。对各方交易主体不良行为处理情况,按照相关要求予以公示,公式期满无异议后上报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国家、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由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联合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2022年6月10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