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活动结束后,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以转账方式退还至原缴纳账户。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交易实施细则》(内国土资规字〔2018〕6号),土地和矿业权投标、竞买保证金退还本金,不计利息。
一、工程建设项目退还程序
1.非中标人(含已交保证金但未参与投标的投标人)的保证金退还。中标候选人公示后,系统自动提交非中标候选人的保证金退还申请,在规定时限内退还。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并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后,系统自动提交除中标人外其他候选人的保证金退还申请,在规定时限内退还。
2.中标人的保证金退还。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项目合同后,中标人应及时向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传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内容真实性与完整性由中标人负责)并提交保证金退还申请,招标人应在5日内完成对中标人退还保证金申请的审核,逾期未审核的系统自动提交退还。中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未上传中标通知书及合同、提交保证金退还申请的,在投标有效期终止日后系统自动提交退还。
3.招标失败或终止招标的投标人保证金退还。在项目招标失败或终止招标申请通过后,系统自动提交投标人的保证金退还申请,在规定时限内退还。
4.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延长投标有效期、暂缓退还保证金或不予退还保证金的,应在投标有效期终止日前递交书面申请文件,未递交书面申请文件导致保证金退还的,责任自行承担。
二、土地及矿业权交易项目退还程序
依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竞拍结束后,中标(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法定时限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土地交易活动中存在取消预竞得人竞得资格情形的,其保证金按照出让人意见进行处置,出让人应在交易活动结束后5日内递交书面文件明确处置意见。
依据《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及《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交易实施细则》,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未中标、未竞得的投标人、竞买人保证金在规定时限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三、产权交易项目退还程序
1.非竞得人(含已交保证金但未参与竞价的竞价人)的保证金退还。交易结束后,系统自动提交非竞得人保证金退款申请,完成退还。
2.竞得人的保证金退还。竞得人应当按照交易双方签订的成交确认书或合同的约定,缴纳成交价款。委托方在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传合同或相关成交证明材料,审核后退还。
3.委托方、行政监督部门暂缓退还保证金或不予退还保证金的,应递交书面文件,未递交书面申请文件导致保证金退还的,责任自行承担。
四、其他项目退还程序
按照《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工作实施方案》(呼政办字〔2021〕57号)要求进场交易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水权、林权、农村集体产权、用能权等项目保证金退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文件,参照《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