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中共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机关委员会《关于转发市直工委组织部进一步严格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赤政办党字〔2018〕12号)精神,切实提高中心党支部党费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现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党费交纳收缴
(一)党费交纳
1.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是对党员党性的检验,通过按时按标准交纳党费,可以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和党员意识。
2.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本要求:
一是自觉。中心每个党员都要做到自觉主动交纳党费。一般由本人持《党费证》亲自交给负责收党费的同志。
二是按时。一般应当按月交纳,不能无故拖延。
三是足额。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足额交纳。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3.预备党员从党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4.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外出流动党员可以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5.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党员按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交纳党费后又自愿交纳1000元以上(含1000元)额度的党费,即是多交党费,称为“大额党费”,全部按照规定程序上缴中央。
(二)党费收缴
1.党支部严格按照规定收缴党费,不能以任何形式代替党员垫交党费或者在核发工资时集中扣缴党员党费。
2.党员未经党组织同意而少交党费,应受到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3.党支部要建立党费收缴“一证一账”制度,“一证”即《党费证》,“一账”即党费收缴台账。
(三)党费的上缴
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25日由支部组织委员负责,将收缴的党费全额上缴至上一级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出据的党费收款凭证,作为支部向全体党员公示收缴党费情况的依据。
二、党费管理
(一)建立党费收缴、登记制度。党支部在收取党费时应分别在《党员党费证》和《党费收缴台账》上登记,由组织委员负责,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末应及时将收缴的党费上缴至上一级党组织。
(二)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办好交接手续。
(三)党费公示制度。党支部定期向全体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在党务公开栏公示党费收缴登记台账、上级党组织出具的党费收款凭证,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
(四)监督检查考核制度。中心综合科(党务)每年要对党费收缴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中心年度党建目标考核责任制度。中心党支部每年对中心党费收缴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没有及时纠正和拒缴党费等人员,年终不予评为先进、优秀党务工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