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的监督管理,促进干部职工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履职尽责,推进工作,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全体干部职工有以下“八小时以外”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应按照本制度要求及时报告:
(一)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
(二)本人因私出席或参加大型庆典、酒会等活动情况的。
(三)本人生育子女及领养子女情况。
(四)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六)发生交通意外事故、人身伤害以及严重交通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
(七)在公共场所发生酗酒滋事、打架等不良行为,或造成重大后果,引发重大事件、重大事故的;
(八)组织参加赌博、色情、涉毒等违法乱纪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追究的;
(九)发生重大邻里纠纷、家庭暴力、家庭矛盾或婚姻变化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情况;
(十)本人认为可能会造成较大影响,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条 干部职工有规定第一条的“八小时以外”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情况,应通过书面形式及时报告。
第三条 干部职工要把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作为一种自我约束和承诺,发生有本制度所列问题、事项的,应如实填写《“八小时以外”个人重要事项报告表》,按规定及时报告,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条 各科室应加强对本科室人员“八小时以外”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报告的监督管理,督促有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相关人员及时按规定报告。
第五条 机关纪委要做好报告的受理、报备工作,对报告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及时提醒并提出整改要求;对报告内容无不同意见的,及时反馈本人;认真及时做好登记、存档工作,以备检查。
第六条 本制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