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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9-11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内公资管发【20191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推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自治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以下简称执行机构)参加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信用评价与管理。

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包括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方、委托人等项目发起方,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拍卖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等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投标人、供应商、受让人、竞买人等项目响应方以及评标评审专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是指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各方当事人场内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执行机构以分值量化的方式对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进入执行机构参加交易活动的行为规范程度进行记录,由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中心汇总并向社会公开,执行机构依此对各方当事人参与交易的行为进行规范。该指标体系主要评价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制度和承诺的不规范行为。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信用评价基础分值为100分。信用评价分值的计算方法为:信用评价基础分值减去所减分值。

被评价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所减分值按照其参加自治区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所减分值累计计算。

第五条 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方、委托人等项目发起方分值量化评价综合指标体系。

(一)项目发起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20分:

1.     进场交易项目,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条件的;

2.     项目的交易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等应履行批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3.     未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内容进行交易的;

4.     在市场主体诚信信息库提供虚假信息的;

5.     未按规定要求在指定媒介发布交易公告、交易文件、结果公示等交易信息或在不同的指定媒介上发布的信息内容不一致,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6.     未在规定时限内发布结果公示(公告)等交易信息的;

7.     在平台上发布的交易公告、交易文件、结果公示(公告)等未满足法定时限的;

8.     在平台上发布的交易公告、交易文件、结果公示(公告)等内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9.     刁难阻碍响应方竞标的;

10.  违规要求提供竞标资料及各类证书原件的

11.  未按照约定的方式接收交易响应文件的;

12.  在开标过程中出现主观错误,导致开标混乱或者不能正常开标的;

13.  未按照操作规程抽取或者更换评标评审专家的;

14.  不遵守评标区管理制度,存在干扰、妨碍专家评标评审行为的;

15.  未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导致评标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16.  不遵守开标区、评标区和监督区管理制度,造成设备损坏或无法正常开、评标的;

17.  不如实记录、妥善保存交易过程原始资料的;

18.  对交易过程的质疑、异议不积极处理,影响交易进行的;

19.  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违反程序干扰交易进行的;

20.  其他违反交易活动管理制度和承诺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项目发起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10分:

1.     预约交易时间及场地不能按时进行交易未及时通知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的;

2.     无正当理由提前或推迟投标截止时间,不按时开标的;

3.     因准备工作不充分,导致开标混乱或者不能按时正常开标的;

4.     不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网站推送交易信息的;

5.     其他违反交易活动管理制度和承诺的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拍卖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等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分值量化评价综合指标体系。

(一)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20分:

1.     超越委托协议(合同)范围从事代理服务事项,影响交易项目正常进行的;

2.     明知委托事项违法却故意进场交易的;

3.     从事同一项目的招标采购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的;

4.     擅自修改经项目发起方确认的交易文件的;

5.     利用工作之便,授意评标评审专家,影响公正评标的;

6.     擅自改变专家委员会评标结果的;

7.     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交易文件,制定排斥限制性条款的;

8.     因自身工作不规范,造成质疑投诉的;

9.     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由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承担相关工作,且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二)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10分:

1.     工作人员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影响进场交易项目进行的;

2.     工作人员不熟悉公共资源进场交易流程和交易平台运行规则,影响进场交易项目进行的;

3.     未认真履行对项目发起方应尽到的提醒义务,影响交易工作正常进行的;

4.     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由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承担相关工作,且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

第七条 投标人、供应商、受让人、竞买人等项目响应方分值量化评价综合指标体系。

(一)项目响应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20分:

1.     在市场主体诚信信息库提供虚假信息的;

2.     不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违反开标会场纪律,扰乱或破坏开标会场秩序,阻止开标或导致开标不能顺利进行的;

3.     无故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或通过电子交易系统通知项目发起方和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导致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

4.     私下授意评标评审专家的;

5.     无确凿理由,对项目进行质疑的;

6.     无确凿证据,对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恶意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

7.     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成交结果的;

8.     其他违反交易活动管理制度和承诺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项目响应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10分:

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境内项目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未从其基本账户转出的;

2.干扰开标、评标工作,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3. 其他违反交易活动管理制度和承诺的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八条 评标评审专家行为规范分值量化评价综合指标体系。

(一)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20分:

1.     在市场主体诚信信息库提供虚假信息的;

2.     确认参加评标但未到场且未请假影响评标正常进行的;

3.     请他人代为评标或者代替他人评标的;

4.     擅自将个人通讯工具带入评标区,违规使用通讯工具对外联络的;

5.     违反回避制度,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6.     评标结束前擅自离开评标评审区域的;

7.     向项目发起方征询中标人意向或者授意其他评标评审专家为特定投标人倾向性打分的;

8.     未按照交易文件要求独立评标的;

9.     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10.  在空白评标结论上签字的或者未进行独立评标在其他评标评审专家结果上直接签字的;

11.  评标不认真或者严重失误,引发有效投诉的;

12.  不遵守评标区域隔夜评标管理制度的;

13.  索要超标准的劳务报酬或提出其他消费要求的;

14.  无正当理由拒不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

15.  违反保密纪律、泄露评标相关信息,引发质疑、异议或者投诉的;

16.  在评标现场对监督人员、工作人员进行人格侮辱、人身攻击的;

17.  故意损毁评标场所财物的;

18.  拒不协助、配合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质疑、投诉、问询、监督、检查的;

19.  评标中出现重大差错或严重违规评标行为的;

20.  其他违反交易活动管理制度和承诺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10分:

⒈确认参加评标却迟到超过30分钟以上的

2. 未办理评标所需数字证书或者数字证书超出有效期影响评标正常进行的;

3.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专家身份核验或电子核验的;

4.进入评标区不按要求存放随身携带通讯工具的(含电子、移动存储设备等);

5.评标过程中未经允许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室的;

6.故意压缩或者拖延评标时间的;

7.违反评标纪律,擅自将评标过程涉及的资料或数据带离评标室的;

8.其他违反交易活动管理制度和承诺的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九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如涉及违法违规的,由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将有关证据提交相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规章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执行机构记录的不规范行为,在各自网站上公示。公示内容为交易当事人名称、所在项目名称、所减分值类型、减分拟生效期限。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不规范行为记录生效,同时推送至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中心网站

第十一条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建立统一交易服务信用评价信息档案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二条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对信用评价分值进行汇总,并将低于100分的各方当事人的信用评价分值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告。

信用评价分值与公告期限对应关系为:减10分公告期限为一个月,减20分公告期限为3个月。

公告期限届满所减信用分值自动恢复。 

第十三条 交易发起方、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交易响应方、评标评审专家认为信用公示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应当在公示开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做出记录的执行机构提出异议,执行机构应当在受理异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结果告知异议人。经核实,信息公示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更正。

第十四条 鼓励交易发起方、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在编制交易文件时,将信用评价分值纳入评标分值,在评标分值中占3%-5%的比重。

第十五条 鼓励将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发起方选择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和项目响应方的重要依据,作为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信用评价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