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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发改委关于招标计划提前发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01

各招标人: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为提高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进一步优化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现就招标计划提前发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属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办法(试行)》范围内的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因招标人不可预见等原因急需开展的招标项目,经行业监督部门同意可不发布招标计划。

二 、发布内容

招标计划包括项目名称、招标人、项目概况、招标内容、估算投资、预计招标公告发布时间等内容。见附件《包头市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计划表》。招标计划发布内容仅作为潜在投标人提前了解招标人初步招标计划安排的参考,招标项目实际内容以招标人最终发布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为准。

三、发布流程

招标计划应于项目招标公告发出之日前至少30日公布,发布招标计划时,前期由招标人填写《包头市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计划表》,将电子版及盖章扫描PDF件发送至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网上发布。待工程建设全区“一张网”上线后,统一通过系统对外发布。

四、其他要求

(一)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是我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便于市场主体提前获取招标信息,使投标准备工作更充分。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确保这项创新试点工作按国家有关要求落实到位。

(二)各招标人作为招标计划发布的责任主体,要按规定及时发布,并确保内容准确。

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