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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停七名评标专家评标资格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2-05-20

关于暂停七名评标专家评标资格的通报

 

 

    为进一步规范评标专家行为,严明纪律,强化警示教育,整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存在的违规问题,着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廉洁、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和优质高效的营商环境,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20225月13日,在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组织的“武川县2022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监理项目四标段(标段编号:E1501000001000291001004”项目评标工作中,招标人评委徐龙、姜丽和呼和浩特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郑彩虹、刘锦霞、樊金枝、刘英俊、徐艳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存在下列不规范行为:

1.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造成个别企业类似工程业绩得分错误,现场工作人员发现后告知行业监督人员,经行业监督人员和现场公证人员核实,责令评标委员会对错误类似工程业绩得分进行改正。

2.评标委员会对错误类似工程业绩得分改正后,以各种原因为由,反复修改评标报告,并拒绝在评标报告中记录相关情况,造成项目评标时间拖延,评标委员会组长在此过程中表现出极为不称职的工作态度。

根据以上情况,该项目评标委员会违反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12号)第四十二条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根据行业监督部门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第五十三条规定,经研究,决定暂停该项目评标委员会组长徐龙评标资格两年,自2022年5月20日至2024年5月20日止;暂停姜丽、郑彩虹、刘锦霞、樊金枝、刘英俊、徐艳评标资格一年,自2022年5月20日至2023年5月20日止,并由专家管理科对以上专家进行约谈。

以上评标专家的行为,反映出评标专家在工作中仍然存在不熟悉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评审过程不认真的情况,为进一步规范评标行为,严肃评标纪律,现向评标专家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依法依规进行评审,评审前要认真熟悉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评标细则等内容。

二、严格规范评标系统操作,在电子评标系统中输入评审结果前要仔细进行核对。

三、在评审工作中如发现不规范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向评标现场工作人员和监督人员报告。

    加强评标专家场内管理是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的重点工作之一,对维护交易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意义重大。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将压实责任链条,持续加大对评标专家从业行为的监管力度,对评标专家不规范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处理一起、通报一起,决不姑息。

    欢迎各方交易主体和相关利害关系人对评标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监督电话:0471-5988101  0471-5988115

 

2022年5月20日

      涉及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五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