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切实加强和健全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党内监督,促进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有效防范决策风险,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委(党组)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法规文件规定,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对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有着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条 中心领导班子研究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依法决策、科学民主决策、高效决策,实行集体议事、集体讨论、集体研究,并以会议表决形式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守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行使决策权。
(二)科学决策原则。以科学为依据,从实际工作出发,运用科学方式,贴近具体工作实际,提高决策质量,有效防范决策风险。
(三)民主决策和高效决策原则。必须严格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中心党组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优化决策流程,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决策事项。对中心的发展改革具有全局性、综合性的重大事项,以及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开评标流程等重大事项。
1.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要决定、指示、部署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2.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3.传达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对处置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研究处置意见。
4.研究向市委、市政府报送的重大事项、重要工作的请示和报告。
5.研究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事项;中心内设机构编制与职能调整等事项。
6.研究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工作总结及其他重要工作部署。
7.研究会议议事决策规则、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意见和内部业务制度、管理制度。
8.研究部署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作风建设、学习教育活动等重要事项。
9.研究其他关系本单位、本行业长远发展,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0.研究涉及全局性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11.其他应集体研究的事项。
(二)干部任免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需党组会集体讨论通过的事项。
1.研究中心科级干部职务任免和参公人员职级任免等事项。
2.研究中心工作人员岗位配备、调整等事项。
3.研究中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事项。
4.研究中心干部年度考核工作。
5.研究中心公开招考、遴选、选调、录用、调动人员等事项。
6.研究各种奖惩事项以及向上级推荐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事项。
7.研究决定机关党总支、机关工会等组织换届选举方案和推荐人选名单。
8.研究中心推荐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名单。
9.其他应集体研究的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对本单位、本行业全局发展,对优化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等具有基础性、长期性、综合性、全局性的项目安排。
1.研究重大项目工作计划和年度安排。
2.研究年度计划外的重大项目。
3.研究重大项目变更事项。
4.研究重要会议、重大公务活动和节庆活动保障事项。
5.研究中心职工福利、绩效工资或奖金分配的方案。
6.其他应集体研究的重大项目安排。
以上所列重大事项安排中,凡需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和进行风险评估的,应事先列入下一年度预算,进行风险评估。
(四)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1.研究审定中心年度财务预算。
2.研究大型办公设备或大宗物资集中采购以及各类固定资产处置、变更债权债务的清算等重要事项 。
3.研究支出金额单笔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支出(月限期缴纳的“五险一金”除外)。
4.研究预算外增加的资金支出事项。
5.研究审计工作事项。
6.其他应集体研究的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由中心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议题确定。“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原则上由中心主要领导提出并确定,也可由中心分管领导提出,报主要领导审定。除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会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
(二)会前准备。“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在会前充分调研和论证,深入调查研究,了解真实详细情况,征求中心有关领导、科室意见,形成科学的决策意见建议和备选方案。议题材料由中心分管领导组织相关科室准备,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应提前通知参会人员。
(三)讨论研究。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的党组会议由中心主要领导或主要领导委托的其他中心领导主持,出席会议的中心领导人数应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会议讨论实行“一事一议”,先由议题承办科室及中心分管领导介绍相关情况,然后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主持人须听取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的中心领导,可提出书面意见。
(四)会议决定。经会议集体讨论形成统一意见的事项,应作出决定。会议讨论的议题应逐项作出决定,其中表决干部任免事项,应对任免对象逐人进行表决。需要会议表决的事项,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讨论意见比较一致的,可进行表决;讨论意见分歧较大,持不赞成意见(含未到会中心领导的书面意见)人数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一的,应暂缓表决,待修改完善后,另行提交集体研究决定。根据讨论事项的内容,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同时须将表决意见如实记录备查。
(五)会议记录。集体讨论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记录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列席人员、会议议题及出席会议人员意见、做出的决定等,并将讨论研究事项、决策程序、参与人员及其意见、决策结论等内容,以会议记录等形式保存文字性资料备查。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审核签发,编文号印制、下发和存档。
第五章 决策实施
第八条 经集体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中心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承办科室应指定人员负责落实。
第九条 经集体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新的情况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个人意见被否决的,允许保留,也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已经作出的决定,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策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策。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党组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制度的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综合科、机关党总支、专职纪检委员应根据职责,定期对党组会议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办检查和跟踪反馈,并将有关情况向中心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报告,推进“三重一大”事项的实施。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要主动接受派驻纪检组的监督,应在研究决策前通知派驻纪检监察组参加会议,决策时派驻纪检监察组及时对决策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在执行“三重一大”事项中派驻纪检监察组对存在的问题,可以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十三条 中心党组要对贯彻本制度情况、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并作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综合科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规则(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