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按照《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包头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促进工作依法依规开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法律服务,是指法律顾问依据《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为中心提供的法律服务。
第三条 中心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符合条件律师事务所中进行律师选聘。
第四条 综合科具体负责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工作,负责法律顾问的联络、协调和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与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内容;
(二)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日常联系;
(三)组织安排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办理各项法律事务;
(四)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五)其他与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有关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法律顾问的聘期为1年,期满可以续聘。
第六条 聘请的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在所从事的法律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经验,专业能力较强;
(四)了解市情、社情、民情,熟悉行政事业单位工作规则,热心社会公共事业;
(五)未被追究过刑事责任,或者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和行业协会的行业处分;
(六)中心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中心的合法利益;
(二)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中心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不恰当的处理意见或予以隐瞒;
(三)参与以中心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协议、备忘录等的洽谈、审查,协助起草重要的法律文书;
(四)为重要经济项目、舆论事件、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及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提供法律意见或专项法律服务;
(五)代理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等案件;
(六)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培训;
(七)中心委托的专项法律事务;
(八)对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有关的保密信息,服务关系结束后仍应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发表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对承接的法律事务具有调查、调阅相关材料、向有关部门或人员了解相关情况的权利;
(三)对拟研讨论证事项,可以现场调研;
(四)对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有损所在单位和个人名誉的事务,有拒绝承接办理的权利;
(五)根据法律顾问合同约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中心工作秘密,以及中心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散布有损党政机关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有损党政机关利益和形象的活动;
(三)忠于职守,维护中心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以中心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不当利益;
(六)与中心交办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向中心申请回避;
(七)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中心交办的事项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八)根据法律顾问合同约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中心各科室接受法律顾问服务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应提前与法律顾问联系确定。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应当根据中心的需要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处理。法律顾问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失泄密事件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综合科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