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见证服务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保障评标专家独立评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交易中心登记进场的交易项目见证服务,涵盖专家抽取、开标、评标等环节。
第三条 监督人员是指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人员,见证人员是指交易中心见证人员。
第四条 监督、见证人员于开标前30分钟佩戴标志牌进入工作岗位,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提前准备好评审相关用品。开标前,由监督、见证人员至少两人以上在场的情况下,到达评标区放置专家评审相关物品。
第五条 监督、见证人员要遵守现场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和中途脱岗,不得进入与工作无关的场地,不得干扰开评标活动。
第六条 开标采用“不见面”方式进行,投标人网上签到,开标情况实时在线公布。开标活动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主持,行政监督部门、交易组织科参加并做好见证记录。
第七条 评标专家由招标人按专家组成结构从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项目除外),抽取专家时,不得在专家抽取室接打电话,使用电子设备。交易管理科负责专家库抽取终端管理,行政监督部门、交易组织科共同监督、见证专家抽取过程,其他人员不得进入专家抽取室。本专业类别专家不能满足项目需要的,经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可从相近类别中抽取;异地专家不满足评审需求时,由招标人从相近类别中抽取或更换其他满足专业条件的异地副场进行抽取。
第八条 抽取专家根据项目投标企业家数与项目标段合理设置结束时间,专家确认同意评标后,须按规定40分钟内到达评标现场,进行身份验证,不得中途无故离场。如专家超过40分钟未到场,经与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协商后作补抽处置,未到场专家按《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处理。抽取专家与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经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作补抽处置。副场专家抽取及到场时间按照副场规定执行。
第九条 评标区实行封闭管理,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出入。确因工作需要进入评标区,必须由监督、见证人员两人以上共同前往,并做好出入登记。
第十条 评审项目实行“不见面”监督见证服务。遇特殊情况(专家无法签到、音视频无法链接等)需要到评标区处置时,由监督、见证人员至少两人共同前往指引专家完成系统签到等工作,随即撤出评标区,不得逗留。
第十一条 标前会议由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监标室主持召开,通过远程视频会议系统宣布评标纪律,介绍项目概况及评分标准、投标识别码认定等注意事项。如有需要,甲方代表可对项目概况、特性做简单介绍,但不得发表倾向性言论。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在评标过程中,当剩余两家投标人时,应及时告知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与评审专家沟通,由评审委员会认定剩余两家投标人是否具有竞争力,如认定无竞争力,项目作否决投标处理;认定有竞争力则继续评审,并在评标报告中作情况说明。
第十三条 监督、见证人员、招标人在监标室通过音视频系统对交易项目实施全程监督见证服务,如实做好监督见证记录,及时应对处理异常情况,维护现场评标秩序,对评标现场发生的不当言行通过语音广播系统予以制止、纠正,必要时前往现场进行处置。交易管理科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和抽查。
第十四条 在监督见证过程中,监督、见证人员发现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不规范行为应当进行写实性记录,并及时提醒制止。经提示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依据《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工作办法(试行)》,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评审活动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室独立完成,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开标区登陆系统提供在线服务,协助完成评标报告编辑,发布评审结果公示。
第十六条 评审过程中,出现系统故障或需要连接外网进行查询验证时,由主任评委通过内线电话联系监标室现场监督、见证人员及时予以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七条 评审工作结束后由招标人和监督、见证人员三方共同检查,本项目是否有投标人因投标识别码相同而未通过资格审查等情况,如有投标识别码信息雷同,转交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 根据交易项目监督见证情况,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出现重大系统操作错误,可能影响评审进程及评审结果时,交易中心应及时商请招标人和行政监督部门处置。
第十九条 实施远程异地评标须提前做好主客场沟通、协调和准备,主场监督见证服务由招标人及监督、见证人员负责,客场监督见证服务由客场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承担。
第二十条 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交易中心及代理机构等现场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依规履职,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协作,共同完成开评标的监督、见证服务工作,其中任何一方出现不当言行,均应当行写实性记录,并如实反馈至当事人所在单位。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评审过程中需要用餐的,由代理机构负责安排。代理机构以订外卖形式将食品送至监标室,由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检查,检查后同现场见证人员共同将食品送至评标区,专家在评审工位就餐。
第二十二条 隔夜评标需安排住宿的,按一人一间予以安排,监督、见证人员至少二人陪同住宿并做好服务、管理、监督,妥善应对处置突发情况。住宿费用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支付。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旗区分中心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