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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对《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远程异地评标操作规程(试行)》进行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27

各旗区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

针对《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远程异地评标操作规程(试行)》(阿公资字〔20224)试行一个月以来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阿拉善盟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行动方案(试行)》的落实,结合远程异地评标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对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远程异地评标操作规程(试行)》进行修订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22613日印发的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远程异地评标操作规程(试行)》(阿公资字〔20224)同时废止。

  

附件: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远程异地评标操作规程(试行)

 

                                                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2727


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远程异地评标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远程异地评标管理,提高评标工作效率,解决评标专家资源不均衡的问题,实现全评标专家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资源共享,确保远程异地评标工作科学、规范、协调、统一开展,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941号)、《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内公资管发〔20208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中的远程异地评标是指依托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和自治区远程异地评标协调系统,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本地专家和异地专家,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在2个及以上评标场所通过远程调度、专家身份验证、视频语音实时交互和在线监管等,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技术完成项目评标的活动。

  远程异地评标场所分主场和副场,项目所在地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主场,主场以外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副场。副场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与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商确定。副场专家远程登录主场评标系统,与主场专家共同进行评标。主场和副场工作人员分别负责做好本地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的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阿拉善盟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采用远程异地评标,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一)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园林绿化、林业草原和水利工程等项目;

(二)所需评标专家专业在所在地资源不足的项目;

(三)招标人自愿申请实施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

(四)旗(区)最高限价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与盟交易中心协调确定场地进行远程评标;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各交易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第五条  符合本规程第四条规定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一)经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批准的项目;

(二)经沟通协调无法确定副场的项目。

    第六条  旗区远程异地评标项目因专业特殊、技术要求复杂、无法在主场抽取到相关专业的评标专家时,可在盟交易平台与区内其他盟市进行远程异地评标。

  

第三章  服务运行

第七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项目受理时向交易中心提出开展远程异地评标申请。主场交易中心受理远程异地评标申请后和副场联系,预约远程异地评标场所。副场应在同意主场预约后,预留主场所预约的远程异地评标场所。

    旗区交易分中心与盟交易中心开展远程异地评标,需提前5个工作日向盟交易中心发函申请,由盟交易中心统一调配安排副场。

第八条  主场运行保障人员应在开标前2个工作日与副场对接,共同联调测试双方评标评审活动所需设备及相关系统,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远程评标评审工作正常开展。

    第九条  主场和副场均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远程异地评标见证服务和技术保障等工作。

 

第四章  专家抽取

第十条  开标当日,由招标人在主场通过自治区远程异地评标协调系统完成专家抽取申请内容的编辑、抽取等工作。

第十一条  自治区远程异地评标协调系统将根据主场提交的专家抽取申请信息从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专家,并将专家信息推送至主场评标系统,完成异地专家抽取通知工作。主场和副场按照各自的专家语音、短信等通知系统分别负责各自场地的专家通知工作。

第十二条  招标人抽取评标专家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并结合项目建设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综合因素,确定评标委员会专家组成的专业和数量。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时,主场专家为2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7人时,主场专家为3人,如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时,主场专家人数不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招标人代表应当在主场进行评标活动。

第十三条  招标人抽取评标专家时,若主场所需专业的专家数量不满足抽取条件时,经招标人同意可由主场工作人员与副场沟通,可对主、副场专家人数进行调整后抽取相应专业的专家。

第十四条  已确认参加主场或副场评标的专家,需回避或其他原因未到场的,主、副场见证服务人员应及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对相应专家进行补充抽取,直至专家人数符合要求。

 

第五章  评标评审

   第十五条  专家到场后,由主、副场见证服务人员按照各自评标评审专家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做好专家的引导、防疫、身份核验和签到等工作。

  第十六条  主场和副场的评标见证服务人员应协助评标专家登录远程异地评标系统。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由主场和副场专家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选出职业道德好、专业能力强、业务水平高的专家担任评标委员会组长,评标委员会组长应当组织评标专家在充分熟悉项目评审标准、办法以及评标系统的基础上,再开始进行评标。

第十八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应当独立、公正地按照招标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组长的推选、评标过程的答疑、讨论等均通过评标系统完成。评标专家在某些问题上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评标专家若对评标结果有异议或者其它说明事项,要写入评标报告。

第二十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内容进行澄清、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的,由评标委员会出具书面《问题澄清通知》,主场负责通知有关人员办理。同时将澄清内容通过音视频交流系统告知副场专家。

   第二十一条  主场或副场的评标现场发生异常情况,事故一方应第一时间通知对方场所及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由主场组织招标人、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当事方按相关规定协商处置。如遇到网络等其他因素导致评标系统无法正常使用或音视频交流系统异常时,事故一方场所应立即组织修复。若不能迅速排除故障,应由主场行政监督人员、招标人协商做出决定是否暂停、中止、终止评标并及时通过录音电话告知副场,并将发生异常情况的时间、原因、处理方法及处理结果、系统恢复时间等情况形成记录日志,一并存入远程异地评标档案资料中。

   第二十二条  评标结束后,主场和副场专家均在评标系统完成电子签章或电子签名,评标委员会组长核实专家签字完整无误后,由主场打印评标报告。

第二十三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时间较长且超过开标当日21:00还未结束的,由项目监督方和主、副场评标委员会共同协商确定是否继续评标。如中止评标的,主、副场交易中心应当负责做好评标专家的封闭隔离保密工作。

第二十四条  评标结束后,副场向主场提供评标监控音视频数据和评标过程中产生的档案资料,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收集完整主、副场远程异地评标监控视频并归档保存。

第二十五条  评标过程中,主、副场评标专家需要就餐的,由招标代理机构与主、副场见证服务人员联系协商定餐;主、副场专家劳务费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和其他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执行。评标结束后,由招标代理机构立即联系副场见证服务人员获取用餐记录及专家账号信息等,于3个工作日内结算餐费和专家劳务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主场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评标过程进行监督,采取线上监管和现场监管的方式对主、副场的评标活动实施监督,并依法依规处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评标工作结束后,若项目出现异议、投诉,主场提出申请由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审的,副场应积极配合,通知原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复审。

第二十八条  评标结束后,主场和副场分别按照各自的规定负责本地参与远程异地评标专家的考核评价。评标专家对考核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当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跨区远程异地评标活动参照本操作规程执行。 

第三十条  本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