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
序号 |
项目 类别 |
项目内容 |
行政监督 部门 |
备注 |
1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1.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和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执行。 2.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按照规定由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铁路、民航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交通运输工程 |
交通运输部门 | |||
水利工程 |
水利部门 | |||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
能源部门 | |||
林业和草原工程 |
林草部门 | |||
农牧工程 |
农牧部门 | |||
工业和信息化工程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
其他工程 |
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 |||
2 |
政府采购 |
货物、服务、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 |
财政部门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执行。 |
3 |
自然资源交易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
自然资源部门 |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进入盟市、旗县平台交易。 2.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含自然资源部委托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出让)组织实施矿业权市场化出让的,进入自治区平台交易;盟市自然资源局(含自然资源厅委托盟市自然资源局出让)组织实施矿业权市场化出让的,进入盟市平台交易。 3.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进入自治区平台交易。 4.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农村土地整治、矿山生态修复、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资金来源为中央和自治区财政的,进入自治区平台交易;资金来源为盟市和旗县财政的,进入盟市平台交易。 5.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资金来源为自治区财政的,进入自治区平台交易;资金来源为盟市和旗县财政的,进入盟市平台交易。 |
矿业权出让 | ||||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 | ||||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 | ||||
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 | ||||
农村土地整治、矿山生态修复、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 ||||
4 |
国有产权交易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售、出租 |
财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
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 | ||
5 |
医疗设备和疫苗采购 |
医疗设备和疫苗(包括第一类、第二类疫苗)采购项目 |
卫生健康部门 |
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
6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
商务部门 |
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
7 |
用水权交易 |
区域用水权交易 |
水利部门 |
按照《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执行。 |
用户用水权交易 | ||||
8 |
林权交易 |
国有林地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出让 |
林草部门 |
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
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 ||||
9 |
草原交易 |
国家所有的草原使用权、租赁权和牧草所有权出让 |
林草部门 |
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经营权和牧草所有权出让 | ||||
10 |
农村集体 产权交易 |
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 |
农牧部门 |
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 | ||||
农村集体持有资产收益权转让 | ||||
11 |
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余量资源交易 |
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余量资源交易项目 |
自然资源部门 |
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
12 |
无形资产交易 |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 |
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
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
13 |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交易 |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交易项目 |
各级供销联合社 |
按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
14 |
排污权交易 |
定额出让排污权 |
生态环境部门 |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
公开拍卖排污权 |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 |||
15 |
碳排放权交易 |
碳排放权交易项目 |
生态环境部门 |
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执行。 |
16 |
用能权交易 |
用能权交易项目 |
发展改革部门 |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
17 |
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的涉案资产处置 |
司法机关开展的涉讼、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 |
司法部门 |
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
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罚没资产处置 |
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
注:1.凡列入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须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2.目录实行动态管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