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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交易指南
发布时间:2018-01-01


 

 

转让方

一、产权交易中心接受转让方委托,由转让方根据业务类型提交转让申请资料(要求: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申请资料的规范性进行审核,转让方按照产权交易中心审核意见补充完善资料;

三、符合挂牌条件并确定转让方式的项目,产权交易中心发布转让公告;在公告期间,转让方配合意向受让方做好标的的勘验工作,保证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标的状况;

四、通过交易程序最终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按照公告约定与受让方签订交易合同等相关文本;

五、按照公告约定与受让方办理标的及相关资料的交接工作,涉及权属变更的,凭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交易凭证与受让方配合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六、与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结算事宜。

意向受让方

一、在产权交易中心网站上选择确定拟参与的项目;

二、按照相关提示,在产权交易中心网站上登记、注册会员账户;

三、确定受让意向后,按照项目要求,通过已注册会员账户上传受让申请资料;

四、根据项目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

五、 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资料进行规范性审核,意向受让方按照产权交易中心审核意见补充完善资料;

六、 通过审核的意向受让方按照竞价要求参与竞价(涉及竞价的项目);

七、 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等相关文本,产权交易中心在确定受让方后向其他意向受让方退还交易保证金;

八、 受让方按照公告约定向产权交易中心交纳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或履约保证金(根据情况确定);

九、 按照公告及转让方的要求,及时与转让方办理标的及相关资料的交接工作;

十、 与转让方配合完成权属变更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