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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进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业务应当登记和上传提供的证明资料
发布时间:2024-10-17

一、在中心开展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息库(以下简称主体信息库)登记下信息并上传相应证明材料(原件扫描后上传):

()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法人代表、职工缴纳社保等基情况信息;

() 项目负责人信息,包括有效身份证明、劳动合同、格职称、代理业绩、社保缴纳等个人信息;

() 其他专职从业人员信息,包括有效身份证明、劳动合同、资格职称、社保缴纳等个人信息;

()奖惩情况和其他信息。

二、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对信息登记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主体信息库中予以变更,从业人员应当督促招标代理机构完成本人的信息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