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有关情形事例列举
一、2022年6月,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内蒙古分局呼和浩特新机场空管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设定投标人的加分业绩为“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且必须提供获奖证书原件扫描件。招标人未考虑中标候选人第一名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获奖事实和具备能力,以必须提供获奖证书原件的不合理条件为由,扣除原中标人已取得的首次得分,将中标人变更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此举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九)精简管理事项和环节。系统梳理公共资源交易流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以及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 (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中:“(三)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 。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之规定。
二、2023 年1月,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都站站房及配套改造工程公开招标,评标形成前两名中标候选人。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超概算为由否决2名中标候选人,并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在报价仍高于概算的情况下,确定江苏东强股份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113.16万元。
上述2项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 (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中:“(二)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拟不进行招标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拟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并履行规定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外,应当在实施采购前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
之规定。
三、2023年6月,呼和浩特建通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公开招标的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园新建道路配套电力弱电管网建设工程项目,中标候选人为内蒙古新开元建设有限公司,中标金额5597.30万元。2023年7月3日中标结果公示后两个多月的时间内,招标人未出具中标通知书,导致中标人放弃中标,上述标段中标结果作废。
此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四、2024年7月1日,内蒙古工业大学金川校区学生公寓、餐饮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施工及监理进行开标。招标人为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2024年7月3日评标结束。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后自行组织对评标情况进行复核,未按法定时限要求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在复核中发现评标委员会评审中存在问题,并提请行业监督土左旗住建局同意,于2024年8月1日组织专家复评,招标人收到复评报告后仍未按照复评结果进行公示,并再次自行组织进行复核,认为评委会成员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给出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复评,经土左旗住建局约谈评标专家后,招标人又于2024年9月18日申请要求开展第二复评工作。至此,距首次评标结束已近2个半月,中标人仍未确定。该项目原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07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2027年07月14日,预定工期:1095天。
上述行为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等相关规定。
五、部分铁路工程建设领域招标人违规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并要求投标人在招标代理机构平台中国铁物电子招投标平台完成注册,上传营业执照、供货业绩及相关证明等,并经审核后才能下载电子招标文件。共涉及6个铁路工程项目,中标金额3062.63 万元。
上述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监察部、住建部、交通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 令 第20号)第二十条“除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注册登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