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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结果复评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4-10-10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结果

复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结果复评工作以下简称复评的管理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交易中心评标结束后,申请评标结果复评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结果复评,是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评标过程或结果进行复审,并提出复评、复核或确认意见的过程活动。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结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进行复评:

(一)招标人发现评标报告中评审信息、数据有误或不完整,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

(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针对中标候选人依法提出异议,需要进行复评的;

(三)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的;

(四)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

(五)其他需要复评的情形。

第五条  复评流程:

(一)提出复评申请。招标人应当向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提出项目复评申请(或者按照行政监督部门相关规定要求提出复评申请),申请中应写明该项目的基本情况、开评标情况、异议或投诉的相关材料、复评理由及依据等。行政监督部门在审核项目具体情况后认为符合复评情形的,应当出具同意复评的书面意见或者履行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同意复评的有关程序

(二)资料核验。同意进行复评工作的书面材料应提交至交易中心,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对项目信息和提交的资料进行核验,如发现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三) 预约场地。资料核验通过后,招标人与交易中心经办人预约复评场地及时间,由交易中心预约评标室,并在电子评标系统内生成复评项目副本。

(四)实施监督。复评应由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全程监督。

(五)复评及见证。复评工作原则上由原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共同完成。招标人负责通知参加复评工作的相关人员,交易各方主体按照相关规定进入、退出评标区域,评标委员会应严格针对申请事项进行复评,按规定完成复评工作。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负责复评全程见证。

(六)提交复评结果和报告。复评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形成复评报告,复评改变原评标结果的,需说明原评标结果错误的原因及具体的依据。复评过程及结论应形成复评结果公示及时向社会公开,复评报告等相关资料含原评标报告应作为复评结果公示的附件一并公示。招标人按规定向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备案,并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示。

第六条  项目复评过程中发现评标专家存在明显过失的,招标人应如实对评标专家进行记录,报行政监督部门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七条  复评过程中发现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评标专家等有违反交易中心现场管理制度的,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予以制止并记录,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八条  项目复评申请、核验和评审过程中如发现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评标专家有违法违规等行为的,交易中心及时通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或有关纪检监察部门。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