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结果
复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结果复评工作(以下简称复评)的管理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交易中心评标结束后,申请评标结果复评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结果复评,是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评标过程或结果进行复审,并提出复评、复核或确认意见的过程活动。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结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进行复评:
(一) 招标人发现评标报告中评审信息、数据有误或不完整,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
(二)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针对中标候选人依法提出异议,需要进行复评的;
(三) 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的;
(四)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
(五) 其他需要复评的情形。
第五条 复评流程:
(一) 提出复评申请。招标人应当向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提出项目复评申请(或者按照行政监督部门相关规定要求提出复评申请),申请中应写明该项目的基本情况、开评标情况、异议或投诉的相关材料、复评理由及依据等。行政监督部门在审核项目具体情况后认为符合复评情形的,应当出具同意复评的书面意见(或者履行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同意复评的有关程序)。
(二) 资料核验。同意进行复评工作的书面材料应提交至交易中心,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对项目信息和提交的资料进行核验,如发现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三) 预约场地。资料核验通过后,招标人与交易中心经办人预约复评场地及时间,由交易中心预约评标室,并在电子评标系统内生成复评项目副本。
(四) 实施监督。复评应由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全程监督。
(五) 复评及见证。复评工作原则上由原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共同完成。招标人负责通知参加复评工作的相关人员,交易各方主体按照相关规定进入、退出评标区域,评标委员会应严格针对申请事项进行复评,按规定完成复评工作。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负责复评全程见证。
(六) 提交复评结果和报告。复评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形成复评报告,复评改变原评标结果的,需说明原评标结果错误的原因及具体的依据。复评过程及结论应形成复评结果公示及时向社会公开,复评报告等相关资料(含原评标报告)应作为复评结果公示的附件一并公示。招标人按规定向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备案,并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示。
第六条 项目复评过程中发现评标专家存在明显过失的,招标人应如实对评标专家进行记录,报行政监督部门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七条 复评过程中发现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评标专家等有违反交易中心现场管理制度的,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予以制止并记录,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八条 项目复评申请、核验和评审过程中如发现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评标专家有违法违规等行为的,交易中心及时通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或有关纪检监察部门。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